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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38章 出租车内部检查发现

    出租车外部勘查结束后,两人开始重点勘查出租车内部。驾驶座上的死者身体微微前倾,头部歪向右侧,双手自然搭在方向盘上,胸口处有一片不规则的深色污渍,面积约20cm×15cm,衣衫破损,破损处边缘不规整,呈撕裂状。杨林首先对死者的体位和状态进行了记录,用卷尺测量了死者的身高、坐姿高度等数据,随后小心翼翼地将死者的身体轻轻放平,避免破坏可能残留的痕迹。

    “驾驶座周围是重点勘查区域,注意提取方向盘、变速杆、手刹、车门内侧把手等部位的指纹和痕迹。”杨林说道。他用荧光粉对方向盘进行刷显,方向盘上显现出多枚指纹,其中大部分为死者的指纹,但在方向盘左侧边缘,发现了一枚陌生的指纹,纹路清晰,立即用指纹提取胶带提取,标记为“现场5号指纹样本”。变速杆和手刹上也提取到多枚指纹,经初步比对,与方向盘上的陌生指纹特征一致。

    杨森则用勘查灯仔细检查驾驶座周围的地面和座椅:“驾驶座座椅为黑色皮革材质,表面有少量血迹残留,与死者胸口的深色污渍颜色一致;座椅下方有一枚掉落的烟蒂,品牌为‘中华’,未完全燃尽,烟蒂上有明显的唾液残留。”他用镊子小心翼翼地将烟蒂捡起,放入物证袋中,标记为“现场1号遗留物样本”。同时,他用纤维粘取器提取了座椅表面的纤维样本和血迹样本,分别标记为“现场2号纤维样本”和“现场2号血迹样本”。

    在出租车的副驾驶位上,两人发现了一个打开的储物盒,里面有一本出租车运营证、一张身份证、几张零钱和一部智能手机。杨林拿起运营证和身份证,仔细查看:“死者身份确认,张天成,男,45岁,户籍所在地为城北区幸福小区3号楼2单元501室,持有合法的出租车运营资格证。”他将运营证和身份证放入物证袋中,作为身份确认的依据。

    杨森则对智能手机进行了检查:“手机为华为牌,屏幕完好,处于锁屏状态,电量剩余30%。手机表面有少量指纹,经初步比对,为死者本人指纹。”他尝试解锁手机,但由于设有密码,无法打开,只能将手机封存,准备带回技术科进行数据恢复和指纹提取。在副驾驶位的地面上,两人还发现了一张皱巴巴的出租车发票,发票日期为前一天晚上11时30分,目的地为滨河西路与朝阳北路交叉口附近,金额为25元,付款方式为现金。

    “这张发票很重要,说明死者前一天晚上11时30分曾在这附近拉过乘客,很可能就是最后一名乘客作案。”杨林说道。他将发票小心翼翼地展开,放入物证袋中,标记为“现场2号遗留物样本”。随后,两人对出租车的后排坐位进行了勘查,后排座位表面干净,未发现血迹、毛发等可疑痕迹,但在右后排座位的缝隙中,提取到几根黑色的毛发和少量白色合成纤维,分别标记为“现场3号毛发样本”和“现场3号纤维样本”。

    在出租车的仪表盘上,两人发现了一个车载记录仪,记录仪处于关闭状态。杨森取下车载记录仪的内存卡,标记为“现场4号遗留物样本”,准备带回技术科提取里面的视频数据。仪表盘下方的储物格内,有一包未开封的“中南海”香烟、一个打火机和几张空白的出租车发票,未发现异常物品。

    为了确认现场是否为第一案发现场,杨林和杨森对出租车内部的血迹分布情况进行了详细勘查:“死者胸口的血迹呈浸润状,座椅上的血迹与死者胸口的血迹位置对应,未发现喷溅状血迹,说明死者可能是在坐姿状态下被袭击,且袭击后未发生激烈的挣扎。”两人用多波段光源照射出租车内部的各个角落,在驾驶座靠背、车门内侧等部位未发现其他血迹残留,进一步印证了现场可能为第一案发现场的推测。

    出租车内部勘查结束后,两人开始扩大勘查范围,对出租车周边50米范围内的路面、人行道、绿化带等区域进行全面排查。在出租车左侧约3米处的人行道上,杨森发现了一枚清晰的足迹:“足迹为男性足迹,鞋码43码,鞋种为运动休闲鞋,胎面花纹为波浪状,前掌花纹磨损程度较轻,后跟磨损明显,推测足迹主人年龄在30-40岁之间,身高178-183厘米,体重75-80公斤。”他用石膏粉对足迹进行灌注,提取了这枚足迹样本,标记为“现场1号足迹样本”。

    在距离出租车约5米处的绿化带边缘,杨林发现了几滴暗红色的滴落状血迹,滴落高度约1.2米,与死者胸口的高度大致吻合。“这几滴血迹很可疑,可能是嫌疑人在作案后离开时,身上沾有的血迹滴落形成的。”他用棉签提取了血迹样本,标记为“现场3号血迹样本”,同时用勘查灯照射周边,未发现其他血迹或可疑痕迹。

    此外,两人还在出租车周边的路面上提取到了几根黑色毛发和少量白色合成纤维,与出租车后排座位缝隙中提取到的毛发和纤维特征相似,分别标记为“现场4号毛发样本”和“现场4号纤维样本”。在绿化带内,他们还发现了一个破损的塑料瓶和一张揉碎的纸巾,初步判断为路人遗留,暂未提取,需后续结合其他线索进行排查。

    现场勘查工作持续了近6个小时,直到中午12时才结束。杨林和杨森共提取到各类痕迹物证32件,其中包括指纹样本5份、血迹样本3份、毛发样本4份、纤维样本4份、足迹样本1枚、微量物质样本1份、遗留物样本4件(烟蒂、发票、手机、车载记录仪内存卡)及车载记录仪1台。所有物证均已封装标记,准备带回技术科进行进一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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